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隱蔽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證,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真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fā)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罪惡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jīng)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guī);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mào)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jīng)受益人當?shù)劂y行專業(yè)人員審核,發(fā)現(xiàn)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guī);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fā)地。 根據(jù)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jīng)開證行總行聯(lián)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ǘ┍I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fā)貨;
3.來證規(guī)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yōu)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收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qū)。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證員發(fā)現(xiàn)該證存在以下疑點:(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中注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2)該證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證日不足一星期;(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fā)貨后,速將一套副本單據(jù)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證為見票45天付款,且規(guī)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收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一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后,卻收到署名“美洲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于是該中行設法與美洲銀行駐京代表處聯(lián)系,請示協(xié)助核實,最后得到答復:“該行從未發(fā)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于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yè)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shù)刈,無業(yè)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尼國民商業(yè)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于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yè)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guī)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fā)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yè)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fā)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yè)無法取得全套單據(jù)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將來證通
知受益人時提醒其注意這一“軟條款”,并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后來,經(jīng)磋商,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只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fā)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jù)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行了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lián)營的某工貿(mào)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于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向該公司貸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xié)助工貿(mào)公司追回質保金。后經(jīng)多方配合,才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mào)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yè)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guī)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jīng)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fā)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mào)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chǎn)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絕簽發(fā)“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chǎn)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fā)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jīng)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fā)出 信用證修改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fā)貨,以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一般帶有如下特征: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方式發(fā)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開證行開出,而直接發(fā)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guī)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fā)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證, 受益人為海南某外貿(mào)公司。來證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電報修改書并經(jīng)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才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jù)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guī)定:“1/3的 正本提單有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 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 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 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fā)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fā), 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fā)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jù)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征: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guī)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相機。信用證要求發(fā)貨前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guī)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并以數(shù)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shù)劂y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涂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涂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fā)下特征: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涂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jīng)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mào)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shù)刂行袑徍撕,發(fā)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jīng)客商涂改,交給外貿(mào)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行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mào)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fā)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lián)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mào)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lián)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lián)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lián)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zhí)峁└敿氋Y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偽造保兌信用證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防范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yè),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貿(mào)公司均應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fā)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范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 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fā)現(xiàn)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yè)必須慎重選擇貿(mào)易伙伴。在尋長找貿(mào)易伙伴和貿(mào)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shù),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mào)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yè)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lián)系修改,或采取相應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yè)或工貿(mào)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 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合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fā)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信用證業(yè)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mào)易的順利進行。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jù)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jù)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jù)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jù)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開證行愿意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jù)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jù)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xiàn)了問題。
3)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用證審核的要點:(1)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注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shù)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guī)定相應的機動條款;(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guī)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jù),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guī)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guī)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物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