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按照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一個國際公司被要求向登記官提交任何文件、證明書、合同或證件或者它們的一份經(jīng)認證的副本,并且它們不是英文文本時,該公司應同時向登記官提交一份它們的經(jīng)認證的翻譯文本。
2 按照庫克群島國際法一個國際公司被要求將任何文件、證明書、合同或證件向公眾公開,并且它們不是英文文本時,該公司應在它在庫克群島的登記的營業(yè)場所放置一份它們的經(jīng)認證的翻譯文本。
3為了第二百一十六條的目的,一份“經(jīng)認證的翻譯文本”指一份翻譯成英文的且由翻譯者在——
a 任何國家的一個外交官或領事館;
b 任何國家的一個公證員、治安法官或類似的人員;
c 庫克群島的任何律師或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A條所列出的任何國家的類似的人員;或者
d 根據(jù)庫克群島的法律他所作的宣誓證明書可以在庫克群島的任何法院進行的任何程序中被合法的保證使用的其他任何人,面前用英文認證其為一份正確的翻譯文本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