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5條第8項所稱?
《公司法》第25條第8項所稱“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相當于任意記載事項。由于《公司法》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混在一起,難以決定在何種情形下公司章程無效或者章程條款無效,這種做法無助于確保公司和股東(或者投資者)利益和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在立法上應予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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