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后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fā)生了不利于繼續(xù)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采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xù)虧損。
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暫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項、第3項情形之一的,又經查實后果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將其排除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項、第4項情形之一的,在被暫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內又未能清除所列影響繼續(xù)上市情形的,就演變成為不再具備上市的條件,這種情況下就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即公司決議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發(fā)行主體,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隨之消失,因而對于這些雖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上市,退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