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guī)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權限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jù)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5、提請協(xié)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xié)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的違法規(guī)定;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