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è)務概述
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使用稅控裝置。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某行業(yè)或某地域推行稅控裝置。
凡從事商業(yè)零售業(yè)、飲食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交通運輸業(yè)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行業(yè),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稅控收款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yè)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jiān)控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4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huán)節(jié);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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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huán)節(jié)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huán)節(jié)。
。ǘ┖罄m(xù)環(huán)節(jié)
接受上環(huán)節(jié)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調閱納稅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如通過案頭無法確認,則進行實地調查。
2.實地調查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