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務行政訴訟中,原告是納稅人,而被告是稅務機關,標的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處理不服,而請求法院予以裁決的是行政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能夠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控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法規(guī)等。
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對加強稅務司法、強化以法治稅、促進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