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兩名分別獲上司書面嘉許40次及57次的“模范警員”,因為在一宗案件中涉嫌“夾口供”,12日在法院被判入獄27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是33歲的警長和35歲的警員。2007年6月1日,他們涉嫌在區(qū)域法院的證人室,為一宗桑拿淫窟案作控方證人時“夾口供”,被偷錄對話而揭發(fā)事件。他們較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dāng)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兩名被告分別于警隊服務(wù)了16年和18年,并分別獲40次及57次上司書面嘉許。而首被告未婚;次被告已婚,育有一子。辯方又力陳本案情況特殊,兩名被告犯案動機并非為個人得益,懇求判處非監(jiān)禁式刑期。
但法官判刑時表示,雖然該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但仍有必要判處監(jiān)禁,以收阻嚇作用。法官又指,警員每日都要在各級法院作供,他們的行為在司法系統(tǒng)中舉足輕重,即使出發(fā)點正確,但若然手段非法,都必須承擔(dān)后果。
法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被告沒有案底、過去對警隊的貢獻及失去工作和長俸,因此判監(jiān)2年3個月。
香港大律師蘇俊文對中新社記者表示,香港一向是法治社會,因此十分重視執(zhí)法人員的誠信,法庭對此類案件的判刑更會較重。
蘇俊文以2002年的藝人謝霆鋒的“頂包案”為例,當(dāng)時警員是被動縱容謝霆鋒與他人“頂包”,結(jié)果該警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入獄半年;這次兩名警員“夾口供”的案情則更嚴重,因為他們是有預(yù)謀妨礙司法公正,“合力夾口供”冤枉他人,這在香港的法治社會是不容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