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商標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該商標的擁有人可就所有該等貨品或服務或其中某部分而放棄該商標的注冊。(2) 《規(guī)則》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a) 放棄的方式和效力;及(b) 保障其他具有該商標的權利的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