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2009》(「修訂法」)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須與《國際公司法1987》(「主要法例」)一并閱讀,并構成主要法例的一部份。
以下概述OIL認為是主要的條文:
存檔押記 (第72條)
如沒有把押記 (「文書或陳述書」)存檔于公司注冊處,則相對于公司的清盤人和任何債權人而言,有關的押記是無效的。
凡是把文書或陳述書存檔于公司注冊處的人士,必須:
(a)在存檔后七天內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文書或陳述書副本;或
(b)要求公司注冊處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發(fā)出通知,說明已存檔文書或陳述書。如提出此項要求,須向公司注冊處繳付有關費用(收費由公司注冊處不時厘定)。公司注冊處如沒有發(fā)出通知,將不會影響文書或陳述書授予的任何押記之有效性,而公司注冊處也無須就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而負責。
股東名冊 (第106條)
國際公司如沒有把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注冊辦事處,則須自公司成立注冊之日起計六個月內把名冊副本存放在注冊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