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二)企業(yè)年金基金,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yè)年金基金》。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yè)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五條 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企業(yè)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一)企業(yè)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yī)療、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第八條 因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