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審計報告,將水資源費征管問題推入公眾視野。
日前,國家審計署發(fā)布了《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審計調查結果》(以下簡稱“ 36號審計公告”),其中稱,黃河沿岸6省區(qū)的256家企事業(yè)單位在2年內欠繳水資源費2.16億元。
中國水科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表示,一方面是水利建設資金缺口巨大,要從地方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另一方面卻是水資源費征管和利用漏洞和問題很多。黃河流經的9個省區(qū)當中,僅6個省區(qū)就查出欠繳這么多水資源費的問題,如果加上長江等其他流域,全國水資源費欠繳規(guī)模驚人。
記者調查發(fā)現,水資源費是由“水法”規(guī)定的對直接使用水資源者收取的費用,但目前這項收費的征管仍存在很多不規(guī)范,欠征欠繳水資源費成了普遍和長期存在的現象,而水資源費的使用,亦違背“主要用于水利建設”的初衷,近半水資源費用途是用于行政經費的。
征管混亂
“36號審計公告”中指出,甘肅、寧夏、內蒙古、陜西、河南、山東6個省區(qū)的4個省級、10個市級和20個縣級水利、環(huán)保、建設等主管部門或自來水公司等代征單位共欠征水資源費2.16億元;以上6個省區(qū)的256家企事業(yè)單位欠繳水資源費2.16億元。
審計署一位不愿具名的內部人士稱,他們只審核賬目上的數據,未征繳的部分是由于沒有這部分賬目才被披露,至于這些部分賬目是已經征繳而相關票據遺失,還是確實沒有征繳,他們無從得知。
黃河水利委員會宣傳部有關人士對本報表示,水資源費的征繳問題不在黃委會的職責范圍,水資源費的收取和使用均不走黃委會的賬。
而“36號審計公告”涉及的陜西和寧夏兩省區(qū)的水利廳有關人員,均在電話中對本報記者表示,水資源費與黃委無關,都是各省獨立制定收費標準并征收,收取后用于地方水利建設。
這一點與《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表述不盡一致。
上述“條例”關于水資源費征收的部分內容顯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河南省水利廳水政處一位人士表示,水資源費由地方水利廳收取,但必須上繳地方國庫,歸入地方財政,用的時候由地方財政廳撥給,水資源費的收取使用采用的是“收支兩條線”的方法。
而河南水利廳水政處的一位李姓副處長則稱,水資源費征收的范圍比較龐雜,而征收的隊伍相對薄弱,而水資源費又不像稅收那樣完善和具有強制性,因此往往會有一些單位成了繳費的“漏網之魚!
中國水科院水資源所教授蔣云鐘表示,收繳的水資源費中的10%必須上繳給中央國庫,由中央統(tǒng)籌,但實際執(zhí)行情況則不容樂觀,“很多地方,很多時候不一定足額上繳!
而對于地方征繳水資源費情況,蔣云鐘則稱,目前取水單位太過凌亂,水利部門沒有一個嚴格完整的征收網絡,因此征收情況比較混亂,“欠征欠繳”屬于一個比較普遍和長期的現象。
河海大學水利水電學院副院長方國華曾對全國的水資源費征繳和使用情況做過一個全面的統(tǒng)計和分析。方國華表示,水資源征收的標準差異過大,從每平方米幾分錢(農業(yè)用水)和幾十塊錢(城市的洗車業(yè)和洗浴業(yè)),但也有一個一般的規(guī)律,即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區(qū)地下水高于非超采區(qū)地下水,工業(yè)用水高于生活用水。
除了因水資源用途不同而導致征收標準差異之外,各地的經濟發(fā)達程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如天津、北京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每年的費用要遠遠高于寧夏、青海得西部貧困地區(qū)。
方國華所做的統(tǒng)計最新數據截止到2005年,那一年全國共征收水資源費46.48億元,其中征收額最大的是北京,為10.22億元,征收額最小的是青海,為238.6萬元。
“最新的數據目前還沒有收集全,從1998年到2005年的數據來看,水資源費的增長幅度為26.97%,按此推算,這兩年的水資源費總額大約在200多億,未來如果征收標準再提高,范圍再擴大的話,有望能達到300億左右!狈絿A如是說。
收費近半用于行政開支
“水法”規(guī)定,水資源費應按“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fā)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
擔任多個城市水務改制顧問的北京大岳咨詢公司總經理金永祥表示,據他了解大多數城市的水資源費主要用于彌補水務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城市管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開支。
據統(tǒng)計,1998至2005年我國共征收水資源費170.53億元,共支出水資源費109.28億元,水資源費支出占總收的64.08% 。
從水資源費的用途來看,目前水資源費的顯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以及人員工資上,這兩項開支分別占14.07%和13.02%,如果加上管理費用等成本,行政管理性費用在水資源費使用用途當中占比近一半。
方國華表示,近年來水資源費的使用途徑與往年相比,因無多大改變,而由于水利部門增加的一些編制和近年來物價水平的提高,用于行政開支的比例可能有所上升。
例如,甘肅省榆中縣水政水資源辦公室等6個單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384萬元,用于彌補公用經費等。
金永祥說,很多地方政府由于財政緊張,原本就捉襟見肘的水資源費被挪作他用,這種現象也很突出。而水資源費之所以被大量用于開工資等行政性開支,或源于水利部門水利建設經費緊缺。
在2011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未出臺之前,水利部門水利建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源有二:一是水利建設基金,二是水資源費。以2010為例,當年的水利建設基金約為180億左右,水資源費則在200億左右。而當年的水利建設總投資約為2000億,這中間的巨大差額主要靠中央財政填補。
此外,水利部部長陳雷(微博)在今年“兩會”時候表示,“十二五”期間每年的投資將會在4000億元左右。
雖然“一號文件”中規(guī)定土地出讓收益的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但具體的計提和使用辦法直到今年7月份才由財政部頒布,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這筆資金是按季度計提,也就是說,2011年10月初,水利部門才能從財政部門那兒拿到這筆錢,而且能拿到多少,還是個疑問。
湖南水利廳規(guī)計處處長葛國華對記者表示,水利部門一些機構很多是吃飯財政,例如久治不愈的水利設施管護問題,很大原因在于經費不足,“成立一個管護的機構,而撥給它的錢僅僅只夠開這些人員的工資,沒有錢,管護的工作如何去做?”
水資源費按規(guī)定只能用于水資源的勘察、配置、檢測、節(jié)約、保護等工作上,但方國華表示,部分地區(qū)水資源費比較少,導致上述這些工作無法有效開展,而這征管人員不足,工作無法鋪開,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的水資源費收不上來,這就導致了惡性循環(huán)。
“部分省市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過于陳舊,不論是征收辦法,還是征收機制,已經遠遠不適應當前經濟發(fā)展的形勢和水資源使用的現狀!狈絿A稱。
前黃河水利委員會水政水資源局法規(guī)處處長董黎光稱,水資源費作為費用,理論上是以付出的勞動或提供服務的成本作為收取的依據。但目前對水資源費的性質定位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也使水資源費的內涵模糊不清:但究竟哪些應該由水資源費彌補,或多大比例應該由水資源費彌補等,至今沒有在理論上和法律上給予明確而清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