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jiān)會11月27日公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8月,銀監(jiān)會曾公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與《意見稿》相比,[新西蘭注冊公司]《辦法》幾乎刪掉了所有不利于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這個變化應該是更大程度避免管理規(guī)定的“模糊空間”,有點類似于“負面清單”管理的精神。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對《每日經濟新聞(微博)》記者表示,現在的立法,模糊項語言多,未來應盡量減少,且要更明確,增強法制的透明度,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要求個人及家庭財務穩(wěn)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比較受矚目的是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中的 “個人及家庭財務穩(wěn)健”。
第十條規(guī)定,如果“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則視為不符合上述“個人及家庭財務穩(wěn)健”的條件。
此外,關于高管任職資本基本條件還包括 “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币韵虑樾我暈椴环现粭l件:
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不適用于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另外,《辦法》強調了任職資格的全過程管理,“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任職資格條件,核準和終止任職資格,監(jiān)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刪除多處“其他”項條款/[注冊塞舌爾公司]
與《意見稿》相比,《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幾乎去掉了所有不利于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統計,至少有七處不利于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在正式稿中被去除。
比如,《意見稿》中第九條關于不符合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情形最后一款為“銀監(jiān)會根據審慎監(jiān)管規(guī)則認定的其他情形”,在正式稿中去掉了這一款。此外,《意見稿》中第二十九條關于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的情形,最后一款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情形,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在正式稿中也被去掉。
與去除不利于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相比,有些利于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
比如,《意見稿》中第三十條對于金融機構高管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的規(guī)定,最后一款為“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边@在正式稿中仍然保留。
正式稿還對個別表述作了修改。[注冊薩摩亞公司]
比如,《意見稿》中第九條第三款“有財務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認定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正式稿中第九條中已無上述內容。
此外,《意見稿》中第十一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股東單位任職”,正式稿中修改為,“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