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征收期限為5年。[馬紹爾公司注冊]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2年6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300。
2013年2月28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馬紹爾注冊公司]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6月27日,商務部發(fā)布發(fā)公告稱,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苯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注冊新加坡公司]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