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有限合伙結構
國際有限合伙可同時應用在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而用在封閉式基金的機構較多,或者是當成開放式結構主連接基金的母基金結構。其要求至少兩位合伙人(一個普通合伙人GP,一個有限合伙人LP),GP不需在BVI 有住所也不需為BVI 居民,但GP和LP資訊及損益費用皆完全對公眾公開,合伙協議可以規(guī)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后1年內可接納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2年,基金均會設置一個固定的存續(xù)期,一般大約10年,但到期后經合伙人同意亦可適當延長1~2 年。 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費分配等其他結構和國內有限合伙類似,在此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