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傳統(tǒng)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本信托首先應將隱形的本金保障條款顯性化。保障本金安全,可以有多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實際上就是在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通脹因素的前提下保障本金安全,可以稱為保證本金安全。
第二個層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即保證最低收益。
第三個層次是保證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等于初始本金加上固定的收益,即保證收益型。
目前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隱性條款實際上是[注冊加拿大公司]“保證收益型”條款,信托貸款、金錢信托也是采用的此種方式。因此保本信托產(chǎn)品的破冰,選用此種方式較為合理。
但“保證收益型”不應該是保本信托的設計終點。
實際上,從銀行理財產(chǎn)品的發(fā)展來看,在保證最低收益的基礎上,不放棄博取高收益的可能性應該是今后發(fā)展的大方向,“保證最低收益”的保本信托應該被重視。
不過,這種產(chǎn)品在結(jié)構(gòu)設計、對投資者成熟度的要求上都與保證收益型有較大區(qū)別,可能并不適合在初期使用。
保本信托的投資者定位
自新兩規(guī)以后,無資金信托計劃被納入私募的范疇,其根本邏輯是資金信托計劃主要投資非標準資產(chǎn),缺乏止損機制,是一個風險水平較高的金融產(chǎn)品,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承受其風險,但目前這種說法未免牽強。
由于信托公司對自身信用的顧忌和“剛性兌付”文化,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風險遠遠小于投資股票或股票基金的風險,而后兩類投資品種都面對大眾投資者。
在“保本”承諾顯性化以后,信托計劃的風險將進一步下降,應該確認其公開募集的性質(zhì)。確認公募性質(zhì),主要是降低投資門檻,可有兩個路徑。
第一,將投資門檻一次性降低到1000元。這種思路的主要出發(fā)點是,從契約的角度來看,成形的保本信托,融入了信托公司的信用,投資風險不大,適合于大眾投資。
第二是循序漸進將合格投資者的準入條件逐漸放低,直至1000元。
其主要出發(fā)點是保本信托自推出到完善有一個過程,在完善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各種問題。
此外,應該限制財政性資金、國有企業(yè)資金、信托公司關(guān)聯(lián)公司資金認購保本信托計劃,因為這些機構(gòu)與信托公司有千絲萬縷聯(lián)系,有可能利用信托的私密性做利益輸送。
保本信托計劃的屬性設計
在產(chǎn)品層面,保本信托也需要與傳統(tǒng)的信托計劃有所區(qū)別。
在資金運用方式方面,應該允許對信托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用金融常見的盈利模式就是錯配。
如在銀行存貸業(yè)務中,就存在風險錯配——銀行利用自身風險偏好與存戶風險偏好不同,賺取風險差價;期限錯配——銀行通過短融長投,賺取流動性差價。資金池運作實際和銀行短融長投一樣,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
相對于管理風險,錯配是一個比較安全的盈利模式。以往,不允許使用資金池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代客理財受托機構(gòu)不能提供信用,在引入保本機制后,這個理由已經(jīng)弱化,為資金池運作提供了理論基礎。由于需要信托為中國資本市場提供長期資本,所以還應該在承認資金池、開放式運作的條件下,加入鼓勵委托人長期投資條款,如贖回費率遞減、管理費率遞減等。
在收益方面,可以采用不同的收益結(jié)構(gòu)——包括保本浮動收益型和保證收益型。
保證收益型可以采用預期收益率管理的方式,定期公布下一個持有期限段的收益率,這個收益率可以根據(jù)當時的市場情況制定,為了防止過度競爭,還可以由監(jiān)管部門設定收益率上限,進行上限管理。保本浮動收益型則可采用實效投資主義,根據(jù)投資結(jié)果確定收益及分配。
保本信托的風險分擔機制
保本信托的風險分擔機制應該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在投資的單個項目上的風險分擔,即項目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二個層面是單個保本信托計劃作為一個整體,其風險在信托計劃內(nèi)外部的分擔,即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三個層面是保本信托計劃作為信托公司的負債,其總體風險在信托公司內(nèi)外部的分擔,即公司層面的風險分擔機制。
項目的風險分擔機制
項目內(nèi)部的風險分擔機制主要針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分擔。對于債券類投資,主要是擔保措施,包括不動產(chǎn)抵押、動產(chǎn)質(zhì)押、具有擔保資質(zhì)的第三方責任擔保。以求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時,可以通過變/拍賣挽回一部分損失。對于權(quán)益類投資,可以通過組合投資或衍生工具,進行風險分散或轉(zhuǎn)移。
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
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是在保本信托計劃以上層面的風險防范。具體包括以下兩種制度。
責任保險或擔保制度此制度是在保本信托計劃內(nèi)部進行風險分散。因為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間有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信托公司可能因未盡到受托人職責或因經(jīng)營等問題不能履行債務,可以通過責任保險或?qū)I(yè)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責任的方式規(guī)避風險。
對于責任保險而言,風險事件約定為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金或約定的最低收益率,賠償責任為以上金額。
為了使責任保險更有效,還可將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條件約定得較弱,讓保險公司通過代位求償?shù)耐緩饺プ匪鳎畲笙薅缺Wo受益人的利益。對于連帶責任擔保也可以進行類似的設計,如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非以一般保證。
按照目前債券擔保實務,擔保費率一般在2%,融資成本2%的增加不會對融資方選擇融資渠道產(chǎn)生較大影響——何況,增加2%的擔保費后,利息成本可能還會降低。
風險準備金制度此制度是在信托公司不同信托計劃之間進行風險分散。即通過合理測算,在每一次收益計算時,對每個保本信托計劃提取風險準備金。
一旦某個計劃出現(xiàn)問題,則可以按照信托合同,從風險準備金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受益人。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風險準備金的歸屬問題,風險準備金應該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資產(chǎn)——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歸屬于所有保本信托受益人的權(quán)益與信托公司實現(xiàn)破產(chǎn)隔離;但風險準備金又不能歸屬于某一個既有的、確定的信托計劃 ——因為如果不集中,自保措施將沒有意義。
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采用宣言信托的方式,構(gòu)建風險準備金信托計劃,約定受益人范圍。信托公司在平時可以將風險準備金用于銀行存款、債券與貨幣市場等低風險投資。
目前信托公司提取的準備主要是信托賠償準備金,[加拿大公司注冊]其計提標準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這種計提方法,反映不出與信托公司承擔責任匹配的原則。風險準備金應該按照保本信托的余額計提,且不應設不再提取上限。
公司的風險分擔機制
信托公司的風險分擔機制,就是信托行業(yè)的保本信托保障基金制度,讓風險在信托公司間分擔。特別要指出的是,應該有專屬保本信托的行業(yè)保障基金不涉及一般意義的信托產(chǎn)品,因為對保本信托受益人的保障應該強于對一般信托計劃受益人的保障。
保本信托保障基金應該實行差別的繳納費率,對投研能力較好、風控能力較強、公司治理和內(nèi)部控制較完善的信托公司實行較低費率,投研能力較低、風控能力較若、公司治理和內(nèi)部控制較欠缺的信托公司實行較高費率。
當然,在存款保險制度完善以后,也可以納入存款保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