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國有公司的公務人員,[巴拿馬公司注冊]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列投資顧問方的方式騙取投資顧問費近2945萬元。
7月27日,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財富管理中心原總經(jīng)理、固定收益部原總經(jīng)理周剛,甘肅信托業(yè)務五部原經(jīng)理張樂天,來恩時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北京聚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濛3人涉嫌貪污一案在蘭州中院公開審理。
虛列投資顧問單位騙高額投資顧問費
據(jù)檢方指控,生于1982年的周剛、生于1980年的張樂天在擔任甘肅信托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從事信托投資業(yè)務的職務便利,與于濛共謀,于2011年至2013年期間,將公司業(yè)務人員洽談完成的哈爾濱巨邦投資公司貸款項目、浙江華越置業(yè)公司貸款項目、東方集團實業(yè)公司1期、2期、3期貸款項目、心連心太平寺貸款項目、包頭市心連心太平寺貸款2期、貴州水晶化工公司貸款項目等46家信托項目虛列來恩時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聚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方,向甘肅省信托公司推薦的項目,從甘肅信托騙取巨額投資顧問費共計2355.42萬元。
周剛、張樂天在甘肅信托公司工作期間,與業(yè)務團隊人員董某、趙某(另案處理)共謀,將團隊實際完成的包商銀行股權收益權貸款項目、北京農(nóng)商行股權收益權貸款項目、北京農(nóng)商行股權收益權1期貸款項目、天安保險公司貸款項目等4家單位信托項目,虛列陜西開源燃氣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方,向甘肅省信托公司推薦的項目,騙取巨額投資顧問費590.08萬元。其中,周剛獲取投資顧問費441.84萬元,張樂天獲取投資顧問費41.67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周剛、張樂天與于濛共謀,采取虛列投資顧問方式,從甘肅省信托公司騙取投資顧問費共計2355.42萬元,周剛、張樂天還伙同他人,用同樣的方式騙取投資顧問費共計590.08萬元,其中,周剛獲得投資顧問費2007.35萬元,張樂天獲得投資顧問費101.43萬元。于濛及公司獲得投資顧問費559.13萬元。
案發(fā)后,周剛退繳涉案款870萬元、張樂天退繳涉案款22萬元、于濛退繳涉案款10萬元,3人于2014年3月被執(zhí)行逮捕。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被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3被告對部分指控予以否認
當日庭審中,公訴人稱,周剛、張樂天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于濛,采用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剛、張樂天、于濛共同犯罪中,于濛起次要輔助作用,且周剛、張樂天系投案自首。
審理現(xiàn)場,被告周剛、張樂天、于濛三人對起訴書指控部分事實提出異議。
周剛辯稱,公司業(yè)務其只負責溝通,具體決定是由公司開會做的。他在庭審中還就自己所做的經(jīng)營業(yè)績做了有關介紹。他稱其負責信托業(yè)務的收益達3000萬元,而實際報銷的卻只有100多萬元,所以不存在套取的行為!盀榱舜俪身椖浚疽(guī)定業(yè)務是由團隊來做,而不讓個人單獨負責,提成等個人收益則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可以實現(xiàn)!痹诠V人的追問下,周剛還供述,自己用撿來的李某的身份證伙同于濛等人注冊的北京聚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是于濛。
就自首原因,周剛回答公訴人稱,當時公司已經(jīng)有人來做調查,想把事情說清楚,就去找有關部門的。他還辯稱,張樂天與于濛不認識,所以不存在共謀的情況,于濛只是提供了一個掛靠的服務。當公訴人讓列舉部分項目的具體情況時,其稱自己已記不清楚了。
而張樂天則稱,[注冊香港公司程序]起訴書所指控的部分錢款里是沒有算自己的合法收益,有的錢款是周剛讓其打去的。同時,他稱自己是在2012年才調入項目團隊的,自己不是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認為自己是一年一聘的合同工,并非國有公司公務人員!绊椖康馁M用是我們個人先出的,由于業(yè)務五部是自收自支的團隊,我們在做項目時,先得提前預支墊付有關錢款,其中還包括有些出差、接待等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