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金融業(yè)目前實行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監(jiān)管的體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可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yè)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信托在實現其管理財產的過程中,由于具有設立方式多樣性、信托財產多元化、信托目的靈活性、信托受益權組合多樣性等特征,無論是投資范圍,還是在資金運用方式上,均具有明顯優(yōu)勢。
信托公司的業(yè)務包括:信托業(yè)務、固有業(yè)務和其他業(yè)務。
信托業(yè)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yè)務。
[注冊香港公司登記服務] 按信托資金的投資標的不同,信托產品可分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信托產品、房地產信托產品、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礦產能源信托產品、私募股權投資(PE)信托產品等。
信托公司的固有業(yè)務是信托公司運用資本金所發(fā)生的業(yè)務。信托公司固有業(yè)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yè)、拆放同業(yè)、貸款、租賃、投資等業(yè)務。投資業(yè)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一、信托公司的業(yè)務
中國信托業(yè)經歷了曲折的發(fā)展歷程,從信托業(yè)的經營定位上看,可以分為兩個基本發(fā)展階段:第一階段是1979 -2000年,中國信托業(yè)實行的是高度銀行化的混業(yè)經營體制;第二階段是1999年至今,中國信托業(yè)實行的是主營信托業(yè)務的分業(yè)經營體制。
以自有資本金投資為主的固有業(yè)務收入在信托公司總業(yè)務收入中仍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近年來,信托公司的主業(yè)愈加突出。2011年信托公司全行業(yè)的營業(yè)收入中,信托業(yè)務收入繼續(xù)保持穩(wěn)定增長態(tài)勢,占總收入的比重已從2007年度的22.78%上升到2011年的78.78%。
1.信托業(yè)務
信托業(yè)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yè)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信托公司是主要經營信托業(yè)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業(yè)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yè)務。
信托公司可經營的信托業(yè)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
目前,財產信托業(yè)務在中國發(fā)展緩慢,資金信托業(yè)務占據主要地位。資金信托業(yè)務根據委托人數不同,分為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兩種。
單一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的資金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托。
集合資金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信托。
從定義上看,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的不同,僅僅在于委托人數的不同,但在實務操作中,對于集合信托業(yè)務,信托公司所起的主導作用非常明顯和突出,集合信托產品多為信托公司自主開發(fā)的產品,信托公司在產品交易結構設計、投資項目選擇等方面具有較大的決定權。
2.固有業(yè)務
信托公司固有業(yè)務是指信托公司運用資本金的業(yè)務。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固有業(yè)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yè)、拆放同業(yè)、貸款、租賃、投資等業(yè)務。投資業(yè)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yè)投資。
信托公司在從事固有資產管理運用時,一方面,作為企業(yè)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有效提高公司固有資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充分利用固有資金取得良好業(yè)績是信托公司生存發(fā)展、更好地履行受托人義務的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應確保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固有資金運用除了追求收益率外,還必須追求安全性,以保證資本信用,滿足抵御各項業(yè)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因此,信托公司應以安全穩(wěn)健為原則,謹慎管理運用固有資產,把握市場機遇,保證固有資產流動性強,運行安全穩(wěn)定,實現公司資金的安全與效益。
1.3其他業(yè)務
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投資基金業(yè)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fā)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yè)務;
第二類、投行業(yè)務:經營企業(yè)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yè)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yè)務;
第三類、中間業(yè)務: 居間業(yè)務、咨詢、資信調查等業(yè)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yè)務等。
二、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
信托公司發(fā)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后,需要將資金運用出去,投資于實體企業(yè)或金融產品。
信托資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是債權模式,可以是股權模式,也可以是介于二者之間的夾層模式,此外,還可以投資于某種特定的權益(比如特定資產收益權)。
1.債權模式
信托資金運用的債權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過發(fā)行信托產品募集資金后,以向特定企業(yè)發(fā)放信托貸款的形式運用資金的一種模式。此外,信托資金先投資融資企業(yè)的股權(或其它某種權益),約定一定期限后,由企業(yè)的大股東(或第三方)以固定的價格進行回購,也屬于債權模式。
信托貸款模式業(yè)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但是,由于監(jiān)管部門希望限制貸款類信托業(yè)務發(fā)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guī)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
因而,面對旺盛的融資需求,信托公司在實務操作中,大量采用“股權投資附加回購”,“投資特定資產收益權附加回購”的方式進行信托資金的債權模式運作。
在此類以債權方式運用信托資金的業(yè)務中,通常由信托公司發(fā)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并負責審查和確定貸款的對象、用途、期限和利率,抵質押擔保方式等,并負責貸后管理。
近幾年來,中國處于信貸額度強力管控狀態(tài),而企業(yè)資金需求旺盛,市場真實利率遠遠高于銀行貸款基準貸款利率。企業(yè)愿意以較高的成本,使用效率更高的信托債務融資。
在以債權模式運用信托資金的信托產品中,只要抵質押物充足,落實好擔保手續(xù),并監(jiān)控好資金,“專款專用”于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項目,一般情況下風險是可控的。而此類信托產品的收益率遠遠高于同類理財產品,受到投資者的追捧。
2.股權模式
信托資金運用的股權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過發(fā)行信托產品募集資金后,入股企業(yè),并行使股東權利。
相比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的優(yōu)勢在于,信托公司一般能夠派員加入公司董事會,深度影響公司的戰(zhàn)略,并監(jiān)督公司的日常運營。且股權投資的收益上不封頂,如果所投資的企業(yè)經營狀況良好或實現上市,其收益將會遠遠超過債權模式。
但是,在清償順序上,股權劣后于債權,因而,信托資金所投資的企業(yè)若經營不善,甚至破產,信托資金可能面臨較大損失甚至有“血本無歸”的可能。采用股權投資方式運用信托資金的信托產品,適合那些想獲取高回報并愿承擔較高投資風險的投資者。
3.夾層模式
信托資金運用的夾層模式,是指采用介于純粹的股權投資和純粹的債權投資之間的方式進行投資。
比如可轉債,信托資金雖然是以債權投資方式進入被投資企業(yè),但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可轉換為股權。或者優(yōu)先股,信托資金雖然是以股權投資方式進入被投資企業(yè),但約定了一系列優(yōu)先分紅和投資本金保障機制。
夾層模式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其靈活性。在實務操作中,被投資企業(yè)對資金的需求,其既有的股權狀況和現實的風險狀況,都決定了可能無法直接匹配單一的股權或債權融資模式。
為了滿足投融資雙方對風險的偏好,就可以采用夾層模式,或者在一個信托計劃中采用一部分資金進行股權投資,一部分資金進行債權投資的股債混合模式。
4.收益權投資模式
信托資金運用的收益權投資模式,是指信托資金投資于某項財產的收益權,而不是該項財產的全部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諸種權利中,收益權與該項財產能產生的“現金流”直接相關聯。信托資金只投資于收益權,只要保證基礎財產不滅失,可控制,并不影響信托資金的投資回報。
舉例而言,A企業(yè)持有B城商行的5000萬股股權,B城商行上市可期,A企業(yè)不愿將股權賣出,但是現在又急需資金。信托公司就發(fā)行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去投資于這5000萬股股權的收益權,到期后,由A企業(yè)溢價回購。在B城商行的股東名冊上,股東仍然是A企業(yè),但信托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可以要求A企業(yè)把這 5000萬股股權質押給信托公司。
三、信托產品類別及常見設計思路
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yè)務品種。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信托產品有不同的分類。比如,根據委托人的人數,可以分為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根據信托財產的不同,可以分為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根據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屬同一人,可以分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實務中,目前的信托產品,主要是資金信托,絕大多數是自益信托,單一信托占比雖然更大,但集合信托更能體現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信托資金投資標的資產的不同,對信托產品運行結果的影響最為明顯,因而,以投資標的不同來對信托產品進行分類更有意義。
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按產品品類可分為:基礎設施信托、房地產信托、證券投資信托。近兩三年來創(chuàng)新的信托產品包括私募股權投資(PE)信托、礦產能源信托、QDII信托、金融衍生產品信托、藝術品信托等。
按投資范圍則可以分為貨幣信貸市場、資本市場、權益投資,投資方式又涵蓋債權、股權,介于二者之間的夾層,以及各種財產的收益權。這使得在信托的平臺上,可以充分運用人類的想象力,利用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來設計交易結構和信托產品。信托產品設計常用的工具和理念包括:
1.結構化分層
結構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設置,按照分層設置中的優(yōu)先與劣后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
其本質是權利重構、風險重構和風險收益再配比。這種設計滿足了不同投資者對于風險和收益的要求,也是最常用的信托產品內部增信措施。
信托產品內部增信的措施,還包括預警、平倉線的設置。
以結構化證券信托為例,交易結構中最主要的風控措施就是通過預警平倉的設置來有效控制風險。通常將優(yōu)先級信托本金的130%設置為平倉線,優(yōu)先級信托本金的150%設置為預警線。
再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即陽光私募陽光為例。為解決法律合規(guī)上的問題,以及向更廣泛的投資者募集資金,陽光私募的投資顧問通過信托公司發(fā)行信托產品投資于證券市場。陽光私募通常將產品凈值為0.7設置為清盤線,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信托財產損失。
2.類資產證券化
任何穩(wěn)定可靠的現金流都可以“打包”出售,這是資產證券化的理念。資產證券化思路,在信托產品設計中大量使用,其主要模式是財產權信托受益權的份額化、流動化。
舉例而言,M城投公司擁有對當地政府的一筆3億元的應收賬款,它可以將這筆應收賬款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財產權信托,相應地,M城投公司就擁有這個財產權信托的信托受益權,然后,M城投公司再委托信托公司將信托受益權分為若干等份,出售給普通的投資者。類似的交易結構在2012年上半年的政信合作產品中大量采用。
3.信托和其他投資載體的綜合運用
信托能夠根據投資需要,與各類投資工具綜合使用。以廣泛使用的“信托+有限合伙”為例,該模式兼具門檻較低、優(yōu)勢互補和節(jié)稅等優(yōu)勢,一般應用于PE類信托產品和地產基金產品中。
4.TOT的投資模式
TOT 是信托中的信托(Trust of Trust)的縮寫和簡稱,是指信托公司發(fā)行信托計劃(母信托),以募集的資金投入該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發(fā)行的其他信托計劃(子信托),通過子信托間接投資于金融、基礎設施、房地產等領域。在TOT中,母信托是資產配置的載體,子信托是委托人交付資金的載體,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約的規(guī)定進行投資運作。該結構通常用于證券投資,如投資于多個基金(私募),但也有投資于混合型產品,達到分散風險和追求絕對收益的目標,比如上海信托的“紅寶石”進取系列傘形信托就是這樣的一款產品。
5.單一工具的運用:如貸款、股權、權益、購買債券等。
除了前述較為綜合性的工具,信托產品也可以通過單一工具,如貸款、股權、權益、購買債券等,進行投資運作。信托產品設計的核心是風險的認知和控制,并獲得與風險相匹配的收益。
交易結構復雜,使用金融工具多,并不是一個好的信托產品的標準。好的信托產品,應該是風險和收益對等,把合適的風險和與風險相匹配的回報交給合適的客戶來承受。
四、信托產品的設立流程
不同類型的信托產品,其設立流程是不同的。以融資類集合信托產品為例,信托產品的設立流程主要包括盡職調查、產品審核、產品推介、產品成立四個部分。
1.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是指信托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協商一致,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信托公司在開展盡職調查時應該與受托責任規(guī)定、交易結構設計、投資估值模型和各類協議準備等關鍵交易要素緊密結合,深刻理解信托計劃的設立目的和運作方式,以維護受益人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盡職調查中發(fā)現的各種問題和潛在風險,最終要在受托責任規(guī)定、交易結構設計、投資估值模型和各類法律文本的保護性條款中反映出來。
2 產品審核
產品立項
信托產品立項是在前期廣泛的項目調研的基礎上,業(yè)務承辦部門就擬受托承辦的信托項目確定產品框架,撰寫立項報告,同時對該產品的銷售、營銷進行可行性分析。
產品文件的制作
一般而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文件內容應包含認購風險申明書、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以及中國銀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產品審批
在項目報審階段,由合規(guī)部門對項目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合規(guī)意見;由風險管理部門對項目風險進行預評估,并出具風控意見。
在合規(guī)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分別對項目出具合規(guī)意見和風控意見后,項目材料提交至項目評審委員會(信托委員會)進行評定。根據項目評審委員會(信托委員會)的綜合評定,得出信托產品是否通過評審的結論。
3. 信托產品的推介
信托產品推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銷售;二是代理銷售。
直接銷售:由信托公司自身的銷售人員直接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
代理銷售:即信托公司委托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同時委托商業(yè)銀行辦理信托計劃的資金收付。
4. 信托產品的成立
信托產品按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成立,依法需要辦理信托登記或者主管部門審批的信托項目,于辦理完畢信托登記手續(xù)或者獲得主管部門批準后成立。單一信托產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簽署并于信托財產交付后成立。集合信托計劃一般按照以下方法成立:
信托計劃推介期滿后,未能滿足信托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信托計劃推介期屆滿,依信托文件約定成立的,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計劃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戶,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并正式發(fā)布產品成立公告。
信托計劃的成立公告至少應載明信托產品的名稱、期限、成立日期等關鍵要素。
信托產品成立后還應向相關監(jiān)管機構進行事后報備。
信托產品的競爭要素和風控要點
資金信托按照核心驅動因素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個明顯不同的類別,即以信用風險管理為主的融資驅動型信托和以市場估值風險管理為主的投資驅動型信托。
(一)融資驅動型產品的競爭要素
1.安全性。
信托產品在設計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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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產品具有的風險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信托公司會對投資對象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摸清擬投資對象的過往歷史,總體財務狀況,重大法律未決事項等等。在信托產品的創(chuàng)設過程中,常用的風險控制考察點和手段有如下幾點:
1.1.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
交易對手的選擇是融資類信托產品成敗的決定性因素。我們實在無法指望一個朝不保夕、整日徘徊在生死線上的交易對手,會嚴格遵守契約精神,想從此類信托項目賺取信托報酬無異于刀口舔血;我們也極少能看到一個大型央企會因為區(qū)區(qū)幾億的信托融資的兌付問題,被訴諸公堂,那是一個雙輸的結果,恐怕最受傷的一方已經不再是信托了。
交易對手是指在信托產品中的融資方,是信托資金的直接運用方。交易對手在信托計劃中是第一履約方,是信托本金及收益的第一還款來源,它的經營狀況直接決定信托產品能否按期兌付。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只在交易對手無力或無意履約之后,才啟動履約程序。它的任何機構經營和業(yè)務經營風險都會影響到信托計劃的正常運行。因此,對交易對手的盡職調查是最為細致的。
對交易對手的考察包括方方面面,包含其機構經營實力,過往歷史及大股東個人情況,業(yè)務范圍及經營狀況,重大未決法律事項等等。
在實踐中,交易對手的機構經營實力和大股東個人實力在交易對手最終的履約保證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信托公司一般選擇注冊資本金雄厚,股東個人財產雄厚等較為優(yōu)質的交易對手。
1.2現金流的自償性和覆蓋能力
現金流是指信托投資對象在一定時期中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及流出的總情況,其收入能夠覆蓋支出并剩余的部分稱為正現金流。
由于信托投資期限一般較短,且必須到期兌付,企業(yè)的現金流是否能夠匹配還款時間是十分核心的要素。信托公司在盡職調查期間一般會調閱公司的財務報表情況,以確定企業(yè)的財務狀況。通過對過往財務狀況的了解,綜合對未來業(yè)務的預測,編制出現金流預測表。
根據不同信托投資對象的情況,譬如礦產信托具有較為穩(wěn)定長期的現金流,而房地產企業(yè)正現金流一般集中而短期,信托公司將會制定與之相適應的還款計劃,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現金流風險。
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亦會對信托計劃的現金流預測表根據經營狀況變化進行壓力測試,確定在極端情況下的現金流狀況,以及時應對現金流問題。
作為風險控制的一種措施,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有時候亦會控制信托投資對象的財務印章,或規(guī)定重大現金支出需經信托公司同意,以最大限度確,F金不被挪用,進而影響公司現金流狀況。
1.3 抵質押及其它擔保措施
抵押、質押及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是常見的對信托投資對象的風險控制措施。
抵押、質押是由融資方提供有效資產對未來及時還款進行保證的一種方式。在質押中,融資方還必須辦理質物的轉移,由受托人控制相關權證,以確保質權的實現。這類擔保方式通常必須進行資產估價,并確定折扣比例。目前,這類擔保方式的折扣率一般比較低,抵押率在30-40%左右,以確保抵押物及質押物的估值相對融資額度有較大的空余。
第三方擔保也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控制風險的方式。信托計劃一般要求項目關聯方或實力雄厚的大企業(yè),或實力較好的擔保公司為融資方的履約提供連帶擔保。對于個人控制的企業(yè),信托計劃一般亦會要求大股東個人對履約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這種擔保的核心在于捆綁多家企業(yè)的信用,以降低履約風險。
對于估值公允性且流動性較好的陽光私募信托或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融資信托,信托計劃一般會規(guī)定設立預警點、止損點等方式控制風險。即以產品單位凈值為標準,一旦虧損達到某一凈值預警點,則信托機構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補充保證金或者追加其他擔保物。一旦達到更低的某一凈值標準止損點,則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并實行清盤。
2.合規(guī)性
信托公司及其發(fā)行的信托計劃的運行均受到中國銀監(jiān)會的嚴格監(jiān)管,在
政策法規(guī)上有著嚴格的合規(guī)性要求。
信托產品如為規(guī)避監(jiān)管而進行“創(chuàng)新”設計,即可能觸犯相關行業(yè)監(jiān)管法規(guī)。譬如一些房地產股權投資信托即是為滿足項目資本金要求而設計。同時,如觸犯銀監(jiān)會對信托公司的監(jiān)管法規(guī)被行政處罰的,亦會造成信托公司的聲譽和經營風險。
在信托產品具體的交易結構中,亦有可能出現法律瑕疵。例如一些信托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
信托公司需要確保信托計劃在產品投向和交易結構上符合相關監(jiān)管法規(guī),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規(guī)風險。
3.收益性
信托產品的收益性主要是由投融資主題類型決定。一般而言,風險與收益是匹配的,比如PE投資的風險度高,流動性差,但投資回報的期望值也高。最近幾年,受到資產類別和行業(yè)景氣度的影響,房地產信托在收益性上的貢獻居功至偉,占比也最多。這里面包括明確以地產為主要投向的,也包括各種以受益權為標的不指定明確用途的,更包括各種資金用途真實投資于地產及相關領域的信托產品。
4.流動性
“一萬年太久”,投資人從來就是只爭朝夕的。投資人的投資品種選擇模式,往往是先確定擬持有的期限,再考慮收益水平和安全性。
比如,九成左右的銀行理財產品期限都在1年以內,盡管收益遠低于集合信托,但數萬億的龐大規(guī)模證明了高流動性產品深厚的群眾基礎和存在價值。從對公銷售的機構理財的角度來看更明顯,超過1年期的對公理財產品甚至連“上架”的必要都沒有,流動性是最主要的制約因素。
除期限外,當然投資人要考慮收益率,信托收益的分配頻度也相當重要,按季度付息的產品在接受度上肯定要好于按年付息和到期支付,同時正常的付息也是產品運作正常的一個顯性標志,讓投資人更有安全感。
(二)投資驅動型產品的競爭要素
1.歷史業(yè)績
盡管歷史業(yè)績不能代表未來收益,但歷史業(yè)績至少傳遞了發(fā)起機構和投資人渴求的部分或大部分重要信息,比如經過市場檢驗過的投資的邏輯、對市場的熟悉程度、團隊的配合程度、與利益相關方的互動,最主要的是對調動大規(guī)模資金進行投資的熟悉程度和綜合把握能力。明星基金經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陽光私募基金可以在短時間募集超過10億的規(guī)模,那正是“彪悍”的投資業(yè)績在為其背書。
2.基礎市場風險收益特征
盡管從長期的角度看,風險和收益是高度相關的,但并不排除中短期內不同的基礎市場具有顯著不同的風險收益比:房地產二級開發(fā)市場的總投資回報率長期穩(wěn)定在 45%左右,即使像萬科這樣的特大型開發(fā)商也持續(xù)不低于20%;債券市場上即使高風險的城投債的年化回報率也不過百分之七八;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則更大,譬如近幾年若投資人在股票市場保持較高倉位,本金虧損可能是必然的結果。
基礎市場的風險收益特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投資型信托產品的競爭因素和收益特征,信托公司必須對宏觀經濟與行業(yè)周期有高度的解析能力,才能在市場周期的不同階段建立起符合市場投資風險收益特征的操作模式和產品結構,才能產生具有廣泛吸引力和持久生命力的產品。
3.產品收益分配結構
對于投資型信托產品來說,即使是有相當高的本金安全系數,也未必是完全可接受的,因為很多信托產品在產品收益分配結構方面,讓我們看到了顯失公平、霸王條款、甚至利益輸送的一面。
投資型信托產品通常涉及投資人、投資顧問和信托機構這三個利益相關者,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全部投資人(而非僅僅是投資顧問或次級投資人)創(chuàng)造盡可能多的增量價值。如果投資人(或優(yōu)先級投資人)無法分享到超額收益中的合理部分,只會無限刺激投資顧問作為一個理性人的冒險傾向。